四班小说网 > 都市言情 > 医生笔记 > 正文_第1712章 1713 催眠术(3)

正文_第1712章 1713 催眠术(3)(1 / 1)

<>第1712章1713催眠术(3)

近代以来,国家机器在新的政治体制与科技手段的支持下,强大到足以渗透和左右个人生活的一切。在国家意志面前,个人意志是如此渺小。国家利用庞大的宣传机器,全天侯、全方位地进行着群体暗示与全民洗脑,国家意志完全战胜了个人意志,操纵着个人意志。各个国家只有口号上的不同,本质都是一样,那就是打造顺民,服务政权。新中国初期的那个精神至上的疯狂年代,正是这种强力暗示的作品。因此,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了全民催眠的时代,这一伟业的成就者,正是世界上最伟大的催眠师。这就是这个世界上的政治家们。”

我的话刚刚说完,童谣顿时就严肃地对我说道:“冯笑,你怎么能说出这样的话来呢?你应该知道,你现在已经是院长了,是官员,这样的话最好还是不要在外边讲的好。宣传是宣传,洗脑是洗脑,完全不是同一码子事情嘛。宣传是引导,是导向,怎么能够把正大光明的事情说得如此不堪呢?冯笑,我觉得你看问题的角度有问题。其实一个心里坦荡而且光明的人,他看问题的角度就一定会是积极的、向上的,反之就会只看到社会的阴暗面。说实话,我以前是警察,我看到的阴暗面可是要比你多得多了,但是我依然觉得我们的国家是有前途的,未来是光明的。

呵呵!冯笑,你不要觉得我是在给你讲大道理。其实讲大道理的话你应该比我厉害,毕竟你是当领导的人嘛。不过我说的是真话,我心里就是那样想的。”

我顿时尴尬起来,刚才的兴致一下子就没有了。不过我觉得她说的也很有道理,其实我自己知道,在我的内心深处看问题的时候确实很阴暗。

我即刻就不说话了。她来看了我一眼,“怎么?生气了?”

我摇头,“没有。不过童谣,我也不知道是为什么,就是在你面前的时候老是想说话,可能是我太想在你面前表现的缘故吧。”

她的脸红了一下,“冯笑,我们不说这个好吗?”

此刻的她正在看着我,而且她的眼神让我忽然感觉到了一种压力。猛然地,我忽然想起那次我和童谣一起去拜访那位康先生的时候那位智者对她的分析。

当时,那位康先生一见童谣就知道了她警察的身份,因为他说他发现童谣总是会习惯性地去看别人的双眼之间的那个位置,而且他还说,那是警察的习惯,因为那样的眼神可以无形中给对方造成一种心理上的压力。

也就是说,童谣其实对心理学应该很有研究的。

可是,她为什么在刚才的时候要表现出一种对心理学方面的了解很表浅的样子?

这一刻,我忽然觉得她好虚假。所以,我禁不住就生气了,而我生气的原因是自己有一种被她戏弄了的感觉。

很多时候就是这样,当一个男人得不到某个女人的时候就会莫名其妙地产生这样愤怒的情绪,而且往往容易去把一件小事情夸大。所以我即刻地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也就开始竭力地控制着自己内心里面忽然产生出来的这样的情绪。

我说:“童谣,我想回去了。”

她看着我,“你真的生气了?”

我估计是自己刚才忽然变化的脸色被她注意到了,我说:“童谣,其实很多事情你都清楚,但是你为什么非得要来问我呢?”

她很诧异的样子,随即来问我道:“你指的是什么?”

我禁不住就说了出来,“你明明对心理学很有研究,但是却装出知之甚少的样子。你这不是在戏耍我吗?”

她即刻瞪着我说:“冯笑,你怎么能这样想呢?我对你前面说的那些真的不懂。我是学过心理学,前面我已经给你讲过了,不过我对催眠什么的根本就没有研究过。你知道我为什么会对那样的东西感兴趣吗?因为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为什么不能广泛使用这样的技术呢?”

听她这样一讲,我心里顿时就好受多了。我问道:“那么,在法律上有关于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催眠术的规定吗?”

她点头,“在我国,从立法条文上看,《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所获口供是否有证据能力,可否作为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的线索来源。从司法实践上看,对违反法定程序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其口供作为证据往往也具有证据能力。至于根据非法方法所得口供而获取的其他物证、书证更是具有完全的证据能力,而且更能确认该口供的真实性。法律的容忍使讯问中的催眠有了生存的可能和空间。不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我国莉事诉讼的两大目的,但二者究竟孰轻孰重,长久以来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但是很多人认为,通过催眠所获得的言辞并不必然真实可靠,催眠术的使用有陷入人罪的嫌疑,且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在讯问中,催眠术必须被严格限制使用,以避免这种应急方法的滥用。”

我点头道:“也就是说,对于催眠术在审讯中应用其实还处于一种争论的状态?”

她点头道:“是啊。现在有人提出,催眠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案件范围限制。使用催眠术获取口供的案件类型一般是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性质犯罪等。因为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涉及面广,证据不易收集,而如果久侦不破,将会导致这类恶性暴力性犯罪越来越猖狂。二是程序限制。

首先只能在一般讯问方法难以奏效时使用。讯问,归根到底应该是一种言语上的交锋和交易。高水平的审讯专家可以充分利用人性的弱点,在较短时间内合法地引导犯罪嫌疑人作出真实供述。催眠只能作为一种杀手锏最后使用。因为一旦这一技术泛滥,不仅会导致公安队伍整体讯问水平的逐渐衰落,还会大范围地剥夺被讯问方的应有权利;

其次,应用催眠术时,必须事先征得检察官的同意,并且得到检察院相关部门上级领导的书面批准。建立这一程序屏障。也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催眠术的使用,防止权力滥用带来的危险。

第三,催眠术的实施主体一般包括两个:催眠的诱导人员和参加案件审讯的侦查人员。前者必须是高级专业人员,如符合条件的精神病学专家、心理学家、医生等;后者在获得书面批准后充当催眠协调员,组织催眠讯问。第四,催眠过程和催眠后的讯问情况要完整地做好录音、录像工作,以保证对催眠术使用的监督。”

我觉得这样的一些规定很有必要。不过……“童谣,那你干嘛要和我谈及到这样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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